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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位要謹慎!到底有哪些車位不能買賣呢? 觀瀾湖房產,越來越多外地人選擇在觀瀾湖買房,將第二故鄉定在海南觀瀾湖。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幾乎已經成為每個家庭的必備品。汽車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就是停車難問題。于是,很多人就有了買車位的想法。小編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買車位時一定要謹慎!因為有些車位是不能買賣的。
一、按性質劃分,車位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產權車位
其實,車位和觀瀾湖綜合休閑養生區房產一個道理,觀瀾湖綜合休閑養生區房產證是永久的,而土地證是有期限的。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后自動續期,所以不需要為產權車位使用年限的問題擔憂。部分地區車位產權和觀瀾湖綜合休閑養生區房產產權是合并登記的,不單獨發證,但有的地區則是分開辦理的。
2.使用權車位
使用權車位是沒有產權的。小編提醒大家,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實質是一種租賃的行為。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醉長期限只能是20年,20年之后不受法律保護。業主在簽合同時醉緊要考慮的問題就是要問清“年限”,如果到真出問題的時候就只能通過打官司才能解決了。
二、哪些車位不能買賣呢?
1、人防車位
所謂人防工程,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于地下的防護建筑,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筑,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現行小區規劃相關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沒有出售的權利。所以由人防工程改造成的車庫收益歸屬于全體業主。
2、地上停車位
根據相關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如果開發商所售的地上車位屬于規劃范圍內用于停放車輛的區域,且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對此明示該面積未計入公攤且屬于開發商所有,那么,開發商完全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如果當初修建小區并未規劃,后期劃分的停車位是無權出售的,屬于小區全部業主所有。
3、已被公攤的地下車位
如果開發商賣觀瀾湖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重復收錢。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嚴格的說屬于小區的配套設施。
由此看來,大家在買車位時一定關注車位的產權問題,各項細節都問清楚,以免日后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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