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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房屋空置沒入住,業主是否應該繳納物業費? 海南海口市購房,海口買房現場實地調查、走訪、分析,找可靠的專業人士請教,或者找老業主了解真實現狀。
業主購買的商品房后,房屋沒有入住而一直處于閑置狀態。那么,對于長期空置的房屋,業主還要交物業費嗎?據了解,不少人都對這個問題存在誤解,認為只有享受了物業服務才有繳費的義務,其實不然。
案例:
濟南市歷下區法院就審結過這樣一起房屋空置物業費交納糾紛案件 ,2009年1月,出于touzi目的,市民喬先生在濟南市歷下區黃金路段購買了一套住宅,并于2010年5月辦理了收房手續并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雖然喬先生雖多次收到物業公司催收物業費的掛號信,但一直未予理睬。2012年10月,物業公司向歷下區法院起訴喬先生,要求他支付總物業費的70%即7000余元的物業費,并支付近萬元的違約金。
喬先生認為,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他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過房屋,根本就沒有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所以物業公司向其索要物業費和違約金是沒有道理的。物業公司認為,雖然房屋閑置,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用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業主仍應按照協議的約定交納70%的物業費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究竟法院會如何判定?我們先來匯總一下相關法規。
物業管理費主要包括以下項目的費用: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5)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墻、墻面的費用;(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11)節日裝飾的費用;(12)管理者酬金;(13)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系費用;(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15)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從上述物業管理費用的構成可以看出,物業費大部分屬于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而支出的費用,多為針對整個小區全體業主而支出的費用,而沒有專門針對某一業主進行的服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業主的房屋沒有進行使用,并不影響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提供安全保衛、公共用地的清潔、綠化以及公用設備的維修等服務工作的開展。因此,物業服務的根本對象是業主房屋,而非業主。
而根據《濟南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可以說,相關法規對房屋空置狀態交納物業費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只是不少市民錯誤地認為房屋空著沒享受物業服務就不該交費,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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